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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生奖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轻院字〔2017〕1号 2017-1-6)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8-08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学生奖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轻院字〔2017〕1号 2017-1-6

各系、处室:

《学生奖助管理办法》已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请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切实遵照执行。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2017年1月6日  

 

学生奖助管理办法

为奖励优秀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13〕76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07〕70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机构

(一)学院成立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院长

副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

成 员: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人及

各系主任

工作职责:

1.研究制定学生奖助管理办法;

2.组织实施学生奖助办法;

3.审核学生各类奖助项目。

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学生工作处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奖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各系成立学生奖助工作小组

 长:系主任

副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系副主任

 员:系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及辅导员(班主任)

工作职责:

1. 具体实施本系学生各类奖助办法;

2. 评定、审核本系学生的奖助项目。

第二条 奖助项目

学院对品学兼优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助、贷、勤、免、补等方式实施奖励和资助,具体项目如下:

(一)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普通高职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奖励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每生每年奖励6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普通高职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3.学院奖学金

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在校生中优秀学生。奖励比例为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的15%。共分三等:一等奖学金占3%,每生每年1000元;二等奖学金占5%,每生每年800元;三等奖学金占7%,每生每年500元。

4.冠名奖学金

冠名奖学金是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冠名捐助设立的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或定向培养的学生。

(二)先进集体和个人奖励

1.先进集体奖励:

对各级先进班级、团支部等先进集体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国家级先进集体,每次每个集体奖励1000元;省级先进集体,每次每个集体奖励800元;市级先进集体,每次每个集体奖励600元;院级先进集体,每次每个集体奖励500元。奖励资金作为先进集体的活动经费。

2.先进个人奖励:

对各级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先进个人包括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奖励标准:国家级先进个人,每人每次奖励1000元;省级先进个人,每人每次奖励500元;市级先进个人,每人每次奖励300元;院级先进个人,每人每次奖励200元。                                             

(三)竞赛奖励

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比赛获奖者,按照学院《科研及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鲁轻院字〔2014〕30号)的规定执行。

(四)助学金

1.国家高职助学金

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职在校学生,资助比例为在校生的14%。共分三档,一档2000元,占受资助人数的25%,二档3000元,占受资助人数的50%,三档4000元,占受资助人数的25%。

2.国家中职助学金

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一年级、二年级普通中职在校学生,资助比例为在校生的10%。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3.冠名助学金

冠名助学金是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冠名捐助设立的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或为订单班学生“代偿学费”。

(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推进科教兴国战略,鼓励、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学生在校期间财政贴息的贷款。

(六)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1.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普通高职在校生及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全额补偿或代偿。

2.对退役后复学的普通高职在校生(含高职新生)实行学费减免。减免金额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

(七)求职创业补贴

1.特困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用于资助山东生源的特困家庭高职毕业生,资助比例为不超过当年毕业生的5%,资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

2.贷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用于资助山东生源的贷款毕业生,资助标准为每人600元。

(八)“绿色通道”

“绿色通道”是指新生报到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缓交全部或部分学费的情况下先办理入学手续,确保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九)学费减免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施学费减免,减免当年学费。

(十)困难补助

1.对家庭出现突发性特殊困难导致无法完成学业的学生给予一次性补助。

2.实施“家校心桥”工程,对特困学生进行家访,家访比例为贫困生的5%。家访补助标准,每人800-1000元; 对结对帮扶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为贫困生的2%。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十一)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院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的标准,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十二)学生保险

为所有在校生投保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为顶岗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第三条  项目管理

(一)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淄博市资助管理中心下发年度奖励指标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上一年度各系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为依据,参考学生人数,按照先分配国家奖学金、再分配省政府奖学金的顺序将名额分配至各系,各系学生奖助工作小组组织评审。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

淄博市资助管理中心下发年度奖励指标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名额,各系学生奖助工作小组组织评审。

(三)先进集体和个人奖励

根据学院《荣誉表彰规范》(鲁轻院党字〔2014〕25号)评选学院各类先进,连同市级以上先进给予奖励。

(四)国家助学金

淄博市资助管理中心下发年度资助指标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各系学生奖助工作小组组织评审。

(五)冠名奖助学金

冠名奖助学金的奖助办法由冠名者和学院相关部门、系协商确定,报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相关部门、系和冠名者共同实施。

(六)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淄博市资助管理中心下发年度贷款指标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学生人数分配贷款金额,各系奖助工作小组组织学生申请,并将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信息录入山东省生源地助学贷款数据采集系统。

(七)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规定及时组织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实施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

(八)求职创业补贴

各系学生奖助工作小组统计本系贷款毕业生信息、评选特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汇总后,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九)“绿色通道”

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学生,各系核实其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分别采取国家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济救助、勤工助学、企业或社会资助以及学费减免等资助措施,确保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十) 困难补助

1.家庭突遭变故后,符合条件的困难学生即可申请困难补助。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及时实施“家校心桥”工程,帮助学生解决实际生活困难。

同一学年内,同一个学生只能依次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中的一种奖学金,获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相应的国家助学金;学生受处分期间,不能获得奖学金或助学金。

第四条  资金管理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求职创业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

(三)学院奖学金、学生先进集体和个人奖励、学生竞赛奖励、学费减免、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和学生保险等所需资金从学院事业收入中提取,提取额度为每年事业收入的5%;

(四)国家、省政府奖助项目金额的调整根据上级文件确定,学院奖助项目金额的调整由院务办公会研究确定;

(五)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设置冠名奖助学金;

(六)财务处设立专门账户,保障各种渠道资金专款专用。

第五条 工作要求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制定各奖助项目实施细则和规范。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奖助办法,确保各类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各类助学金按要求分期、分批发放。

(三)各系要加强学生诚信、感恩教育,弘扬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教育引导学生合理有效地使用受助资金。

(四)奖助工作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对奖助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一)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实施意见》(鲁丝院字〔2012〕33号)同时废止。

附件:学生奖助项目金额明细表

附件学生奖助项目金额明细表 

奖励项目

国家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学院奖学金

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

一等

二等

三等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院级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院级

奖励标准

8000

6000

5000

5000

1000

800

500

1000

800

600

500

1000

500

300

200

资助项目

国家高职助学金

国家中职助学金

求职创业补贴

家校心桥

一档

二档

三档

 

特困毕业生

贷款毕业生

家访

结对帮扶

资助标准

2000

3000

4000

2000

1000

600

800

100/